107年度重上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鴻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2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
聲請,
暨該
訴訟費用負擔之
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9萬2,89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㈣願供
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189萬2,89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9,715元,
惟上訴人
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萬9,715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
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