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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宏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 上訴人 基隆市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陳龍輝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108年1月25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法官欄「李昆霖」之記載,應更正為「袁雪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林振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