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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宏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被上訴人    基隆市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陳龍輝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反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4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