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張百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
反訴部分由被
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4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