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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基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吳詩凡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樹香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再 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聲明請求:㈠原判決(即本院106年度重 上字第280號確定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廢棄。㈡再審被告 應再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627萬339元,及自民國105年3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627萬33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萬4,758元,扣除再審原 告已繳納1,000元,尚有9萬3,75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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