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正順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文芳
訴訟代理人 丁偉揚
律師
王佩絹 律師
劉秋絹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佳慧 律師
上開當事人與
被告陳麗玲、李源智間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除原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691,822元之本息外,另依
不當得
利法律關係,追加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11,691,822元及自民
國107年9月18日起之法定
遲延利息,
參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
字第137號
裁判意旨,原告自應就追加
訴訟標的部分繳納裁判費
。準此,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2,44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
定
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