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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29號 上 訴 人 鉅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固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周品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被上訴人  楊宏煒 訴訟代理人 楊俊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 規定移送前來(108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 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柒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陸佰叁 拾肆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