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上字第1320號
上 訴 人 張淑晶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4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依
侵權行為法則訴請被上訴人金錢賠償,並為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其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頭版、時報周刊雜誌封面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時報周刊之官方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啟事。
上開請求回復名譽部分,屬
非財產權上之請求;請求金錢賠償部分,則為財產權上之請求。核第二審
裁判費非財產權請求部分4500元、財產權請求部分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
惟上訴人僅繳納1665元(見本院卷第9頁),尚不足4335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