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上字第1329號
上 訴 人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329號第二審判決,於114年2月1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23日收受第二審判決
正本,未逾法定
期間,見本院卷七第677頁)。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3萬4,717元,
惟上訴人
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萬4,717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
上訴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