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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80號
上  訴  人  江家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並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萬1,200元;暨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59頁)。茲已逾限,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363頁),依首揭說明,其提起第三審上訴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