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上字第1480號
上 訴 人 江家瑋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台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二審法院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並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3萬1,200元;
暨補正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359頁)。茲已逾限,上訴人
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可憑(見本院卷第363頁),
依首揭說明,其提起第三審上訴
非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