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上字第1494號
上 訴 人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謝秉儒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証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49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參佰參拾柒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
理 由
一、
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49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7,33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9,269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