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上字第1506號
上 訴 人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簡佑霖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里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50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五日內,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50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532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1497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