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巨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棟
訴訟代理人 黃雅英
律師
被
上訴 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
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8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
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