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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巨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訴訟代理人 黃雅英律師上訴 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8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