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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林沁倫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被  上訴人  台北加州社區A區丙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永裕 
訴訟代理人  林欲立 
被  上訴人  亞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洪 
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陸佰伍拾肆元。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金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所屬法院民國103年11月19日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台北加州社區A區丙棟管理委員會(下稱台北加州管委會)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下稱系爭建物)2樓房屋內馬通修復至暢通,修復方法為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0年1月13日新北土技字第1100000111號函附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頁之工法一將該報告第6-3頁1號汙水管共同管道於系爭建物1樓範圍全段更換新品(修繕工法、項目及費用如附表)。㈢、被上訴人亞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亞冠公司)需配合台北加州管委會為上開聲明㈡所示之內容(本院卷第436頁),核上開聲明㈠、㈡之訴訟標的均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排除上訴人所有系爭建物2樓房屋所有權受侵害之價額為準,即以預估修繕費用金額核定之,依系爭鑑定報告書第7-1頁所示工法一預估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173,65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654元。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附表
項次
名稱
單位
數量
單價(新臺幣/元)
複價(新臺幣/元) 
備註
1
拆除舊有天花板
56.56
500
28,279.80
 
2
全室保護設施
56.56
500
28,279.80
6*2
3
技工
 
4.00
3000
12,000
水電技工拆裝共管
4
5"PVC管更換
m
6.00
800
4,800.00
 
5
輕鋼架礦鐵天花板
56.56
1215
68,719.91
 
 
合計
 
 
 
142,079.51
 
二、其他應列入事項
 
其他
1
8%
11,366.36
6%~10%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
1
 
6,000.00
 
 
管理費
1
10%
14,207.95
8%~12%
總計
173,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