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上字第475號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欣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附註:請上訴人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上訴人於105年8月19日以
存證信函催告後,曾否再定相
當期限催告被上訴人履行?
㈡上訴人以
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