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上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碩展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6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
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及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2萬6,745元,經本院於同年7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463 頁),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可參(見本院卷第477頁),是本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羅立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