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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6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碩展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展 


被  上訴人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6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及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745元,經本院於同年7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63 頁),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477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