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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844號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開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成公司) 因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勁勇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 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建字第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貳佰柒拾萬陸仟柒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未據立成公司繳納。茲限立成公司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 肆拾參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