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844號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佳成
上開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成公司)
因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勁勇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
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建字第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貳佰柒拾萬陸仟柒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未據立成公司繳納。茲限立成公司於收
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
肆拾參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