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立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良
被
上訴 人 陳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7 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又依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
訴,上訴人未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
,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
第466 條之2 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
回之。
二、
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9 號第二審判決,於
民國108 年8 月8 日提起第三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三審
裁
判費新臺幣4 萬9,317 元,亦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經本院於108
年8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8 年8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本院卷第549 頁),然上訴人
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
維護增修查詢結果、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文、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為憑(本院卷第551 至560 頁),
揆諸上開說明,
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
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