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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立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良 被 上訴 人 陳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7 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又依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 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 ,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 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 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9 號第二審判決,於 民國108 年8 月8 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 判費新臺幣4 萬9,317 元,亦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8 年8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8 年8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本院卷第549 頁),然上訴人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 維護增修查詢結果、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文、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為憑(本院卷第551 至560 頁),揆諸上開說明, 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