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95號
上 訴 人 伊甸園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振水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美猜即采宴精英大飯店間返還保證金
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5號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
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 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
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已繳納第三審
裁判
費並提出上訴理由,
惟未依
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