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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95號 上 訴 人 伊甸園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振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美猜即采宴精英大飯店間返還保證金 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5號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 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已繳納第三審裁判 費並提出上訴理由,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