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上易字第1189號
上 訴 人 健楷實業有限公司
原設桃園市○○區○○里○○路○段000巷00號
原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特別
代理人 李芝靜 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
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3,956元,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6月29日
公示送達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有裁定及公示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309至311、325頁)。茲上訴人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331頁),
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