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郭豐民
郭令岳(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令使(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昕瑜(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姿瑩(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佳萍
郭令澤
郭登福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5所示郭 澤華等43人之承當訴訟人)
上八人共同
上 訴 人 李水欽(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余鳳嬌(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郁涵(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志諺(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林溢珊(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志勳(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妙惠(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姿齊(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姿瑜(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晨睿(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力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之承當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祐賢(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及 郭秋林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郭豐民
上列十二人共同
連元龍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張日昌律師
上 訴 人 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郭泰田之承當訴訟人)
兼
法定代理人 潘才華
上 訴 人 何金棋
何宜珊(即何德旺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宜龍(即何德旺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郭澤章
郭澤仁
郭澤萍
盧素美
何黎民
何宜璋
闕大為
林宥褓(即潘才俊之承當訴訟人)
林溪埤(即林文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亦湘(即林溪石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郭育銓
郭育菁
郭子滄
郭書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豐民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又受
監護宣告之人,無
行為能力,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
民法第15條、第1113條
準用第109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上訴人何宜珊因智能不足,於民國110年10月5日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0年10月14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35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監護人為何宜龍,有
上開裁定
可稽(見本院卷四第89-91頁之該裁定
正本)。依上開說明,何宜龍即為何宜珊之法定代理人,自應由其承受訴訟,
惟未據其聲明承受,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