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郭豐民
郭令岳(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令使(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昕瑜(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姿瑩(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佳萍
郭令澤
郭登福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5所示郭 澤華等43人之承當訴訟人)
上八人共同
上 訴 人 李水欽(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余鳳嬌(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郁涵(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志諺(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林溢珊(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志勳(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妙惠(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姿齊(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姿瑜(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晨睿(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力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之承當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祐賢(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及 郭秋林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郭豐民
上列十二人共同
連元龍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張日昌律師
上 訴 人 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郭泰田之承當訴訟人)
兼
法定代理人 潘才華
上 訴 人 何金棋
何宜珊(即何德旺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宜龍(即何德旺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郭澤章
郭澤仁
郭澤萍
盧素美
何黎民
何宜璋
闕大為
林宥褓(即潘才俊之承當訴訟人)
林溪埤(即林文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亦湘(即林溪石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郭育銓
郭育菁
郭子滄
郭書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豐民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原判決附表二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所為108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附表一及附表二之編號66、姓名「李水欽」,誤繕為「李永欽」,均應予更正。又原判決附表一「
裁判分割後
應有部分比例分子」欄總合為873,604,超過分母873,600,有計算上之顯然錯誤,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另原判決附表一既經更正,依原判決附表六相關計算式二、「補償金計算式」計算所得之原判決附表二,亦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三、
爰由本院
依職權及依
上訴人郭豐民之聲請,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