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40號
上 訴 人 王靖凌
訴訟
代理人 姜照斌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雅雯 律師
被
上訴人 天母世群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毛善祥
被 上訴人 平安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慶祝
複 代理人 古慶鎗
被 上訴人 蔡賴玉鳳
訴訟代理人 蔡仲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4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毛善祥為被上訴人天母世群別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條規定
可稽。
二、
聲請意旨
略以:被上訴人天母世群別墅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
理人,依民國103年8月3日之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兼財務委員)以輪流方式擔任,而今年
主任委員係由毛善祥擔任,是被上訴人天母世群別墅管理委
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應由毛善祥任之,
惟毛善祥
迄今仍未聲明
承受訴訟,
爰聲請本院裁定承受訴訟等語。
三、
經查,被上訴人天母世群別墅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於
108年變更為現任主任委員毛善祥,有被上訴人天母世群別
墅管理委員會108年第一次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開會通知單
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55頁),
揆諸上開法文,本件即應
由毛善祥為被上訴人天母世群別墅管理委員會承受訴訟,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