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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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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40號 上 訴 人 王靖凌 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雅雯  律師 被 上訴人 天母世群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毛善祥 被 上訴人 平安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慶祝 複 代理人 古慶鎗 被 上訴人 蔡賴玉鳳 訴訟代理人 蔡仲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4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毛善祥為被上訴人天母世群別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條規定可稽。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天母世群別墅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 理人,依民國103年8月3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兼財務委員)以輪流方式擔任,而今年 主任委員係由毛善祥擔任,是被上訴人天母世群別墅管理委 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應由毛善祥任之,毛善祥今仍未聲明 承受訴訟,聲請本院裁定承受訴訟等語。 三、經查,被上訴人天母世群別墅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於 108年變更為現任主任委員毛善祥,有被上訴人天母世群別 墅管理委員會108年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開會通知單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55頁),揆諸上開法文,本件即應 由毛善祥為被上訴人天母世群別墅管理委員會承受訴訟,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