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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豪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奕霖律師 被 上訴 人 立富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秋華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