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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606號 聲 明 人 劉人杰 代 理 人 游文愷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致正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世貿名人廣場 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 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寓大廈 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1人為主任委員,主任 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 、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之規定所明定。 本件聲明人主張:被上訴人世貿名人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下 稱管委會)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召開第23屆第2次臨時管委會 會議(下稱系爭臨管會議),決議進行職務調整而將主任委員 由黃東凱變更為伊,並向新北市汐止區公所(下稱汐止區公所 )完成核備手續,聲明承受訴訟云云,固據提出汐止區公所 108年5月6日函(下稱系爭報備函)、系爭臨管會議紀錄為佐 (見本院卷第103至105、229頁)。查,系爭臨管會議斯時主任委員黃東凱召開,該次會議召集程序違反世貿名人廣 場大廈社區規約第13條第2款之約定等情,有該規約、開會通 知單及黃東凱所為公告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85、225、227 頁),系爭臨管會議所為改選聲明人為新任主任委員之決議, 即難認屬有效。又被上訴人第23屆管理組織報備案,雖經汐止 區公所以系爭報備函准予報備,惟汐止區公所已於同年9月4 日以系爭臨管會議召開程序與規約不符為由註銷報備(見本院 卷第393至395頁)。此外,聲明人未另行舉證證明其為被上訴 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其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自難准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