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606號
聲 明 人 劉人杰
代 理 人 游文愷
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
上訴人致正工程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世貿名人廣場
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
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
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寓大廈
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1人為主任委員,主任
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
、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
依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之規定所明定。
本件聲明人主張:被上訴人世貿名人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下
稱管委會)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召開第23屆第2次臨時管委會
會議(下稱
系爭臨管會議),決議進行職務調整而將主任委員
由黃東凱變更為伊,並向新北市汐止區公所(下稱汐止區公所
)完成核備手續,
爰聲明承受訴訟云云,固據提出汐止區公所
108年5月6日函(下稱系爭報備函)、系爭臨管會議紀錄為佐
(見本院卷第103至105、229頁)。
惟查,系爭臨管會議
非由
斯時主任委員黃東凱召開,該次會議召集程序違反世貿名人廣
場大廈社區規約第13條第2款之約定
等情,有該規約、開會通
知單及黃東凱所為公告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185、225、227
頁),系爭臨管會議所為改選聲明人為新任主任委員之決議,
即
難認屬有效。又被上訴人第23屆管理組織報備案,雖經汐止
區公所以系爭報備函准予報備,惟汐止區公所
嗣已於同年9月4
日以系爭臨管會議召開程序與規約不符為由註銷報備(見本院
卷第393至395頁)。此外,聲明人未另行舉證證明其為被上訴
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其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自難准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