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上易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洪德芳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張麗珠
許秀琴
翁秋燕
李惠瑄
薛清芳
黃素真
賴蕙芳
林鄉里
林淑貞
黃瓊纓
許燈森
銘晉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環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被上訴人 黃明發
王雲玉
林錫金
張志鵬
曹國輝
黃伯超
陳煌良
林美榕
趙永繕
兼 共 同
被上訴人 李文馨
一、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一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二、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當傑,
嗣變更為張雲鵬,並於一0九年三月四日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等情,有承受訴訟
聲請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稽,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