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上易字第989號
上 訴 人 郭博光(即蘇豐吉之承當訴訟人)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據本院以:被
上訴人在原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52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即原法院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更㈠字第43號,下稱另案訴訟)判決後是否為訟爭土地共有人,有無訴請上訴人拆屋還地之權利,應依另案訴訟終局審理結果為據,亦為
兩造所不爭執,故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卷第253-254頁,下稱
系爭裁定)。茲因另案訴訟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以109年度簡上字第252號判決
駁回該案被上訴人之訴確定(本院卷第311-319頁),已告終結,
爰依職權撤銷系爭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