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俊炘
訴訟代理人 李東海
林智群
律師
被
上訴人 齊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原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
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
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