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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炘 訴訟代理人 李東海       林智群 律師 被 上訴人 齊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原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 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 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