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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炘 訴訟代理人 李東海       林智群 律師 被 上訴人 齊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原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事實及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