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再易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再易字第26號 再 審原告 宏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清華 再 審被告 凡歐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 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 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判決於上訴期間 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為同法第398 條所明定。經查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判決(下稱原 確定判決),係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 而確定,並於同年2 月13日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民事書記 官辦案進行簿足憑(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第31頁)。則再 審原告於108 年2 月27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逾30日之不 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證人陳柏霖之證詞虛偽陳述,旨在為再審 被告卸責,原確定判決採為判決之基礎,顯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1 項第10款所定之再審事由。又兩造前訂有駐衛保 全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約定期間自105 年10月1 日至10 6 年9 月30日止,每月駐衛保全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再審被告自合約屆滿後2 年內不得留任伊之任何人員, 否則應賠償伊6 個月服務費。再審被告自106 年10月18日 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留用伊前員工張家彰,伊乃起訴請求 再審被告賠償伊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488 號判決命再審被告賠償伊20萬元本 息,駁回伊其餘之訴(下稱原第一審判決),再審被告就其 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原確定判決將原第一審判決命再 審被告給付伊20萬元本息部分廢棄,改判駁回伊在前訴訟程 序第一審之訴,乃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顯有嚴重瑕疵 與疏失。提起再審之訴,求為廢棄原確定判決,改判駁回 再審被告在前訴訟程序之上訴等語。 三、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 所定再審事由部分: 按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 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 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 限,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0款、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再審原告並未證明證人陳柏霖曾就為 判決基礎之證言為虛偽陳述,經宣告有罪判決或處罰鍰裁定 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 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 10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依該條款提起再審之訴, 於法即有未合,此部分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 四、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違反論理與經驗法則部分: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各款或 第497 條所規定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再審事由,必須 於訴狀中表明之(同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參照), 其必備之程式始無欠缺,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 正,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最 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參照)。經查再審原告對於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除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 第10款事由外,餘僅泛稱原確定判決違反論理與經驗法則云 云,而未於其再審訴狀內表明原確定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 法第496 條第1 項各款或第497 條所定之再審事由,依上說 明,該部分再審之訴即難認合法。 五、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 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 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之訴或不合法,或顯無 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合併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或顯無再審理由,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