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沈婕渝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福圓號食品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5 日本院107 年度勞上字第
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起七日內補正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無
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
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而上訴人未依
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
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第466 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雖經本院107年度勞抗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
惟其既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具狀聲請第三審為
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
向本院補正或具狀向第三審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