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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勞上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沈婕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福圓號食品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5 日本院107 年度勞上字第 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起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 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而上訴人未依 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 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第466 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雖經本院107年度勞抗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其既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具狀聲請第三審為 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 向本院補正或具狀向第三審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