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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勞上易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
上訴
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海喬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花錦綿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
複代 理 人 邱俊銘律師
賴怡雯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
人 吳泰郎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