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勞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蔡志良
上列
當事人間因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1188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提起第三審
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裁判事項;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
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並對原第一審及第二審
確定判決,合併提起再審之訴者,就最高法院以
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561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對
同一事件之第一、二審確定判決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
勞訴字第317號、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66號確定判決(下合稱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就最高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
依首揭說明,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至再審原告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判,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鄭威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