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何燕蒂
訴訟
代理人 辛佩羿
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欣融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甘雨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
資遣費事件(本院108年度勞上字
第97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無資力支出
本案第二審訴訟費用,已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
等
情,
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
表及審查表以資釋明(本院卷第13頁至第17頁);且其本案
上訴尚非顯無理由。則其所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