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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勞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欣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洋 訴訟代理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哲雄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二號給付薪資等 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07 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2 號給付薪 資等事件民國108 年8 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漏載諸多伊訴訟 代理人所為之陳述,為維護伊法律上權益,爰聲請交付上開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上開給 付薪資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 108 年9 月5 日聲請交付108 年8 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 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