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欣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洋
訴訟代理人 陳文德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陳哲雄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二號給付薪資等
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因本院107 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2 號給付薪
資等事件民國108 年8 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漏載諸多伊訴訟
代理人所為之陳述,為維護伊法律上權益,
爰聲請交付
上開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經查,聲請人為上開給
付薪資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
108 年9 月5 日聲請交付108 年8 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
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