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欣融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甘雨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
臻律師
宋佳恩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何燕蒂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
勞上字第9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勞上字第九七號請求給付
資遣
費等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
當目的使用。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
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定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完整明瞭本院108 年度勞上字第97
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民國108 年11月5 日準備程序之開
庭內容,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及法庭錄音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自費聲請准予交付
上開期日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
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