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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勞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欣融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甘雨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宋佳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燕蒂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 勞上字第9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勞上字第九七號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完整明瞭本院108 年度勞上字第97 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民國108 年11月5 日準備程序之開 庭內容,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及法庭錄音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自費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 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