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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勞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沈婕渝 代 理 人 劉鑫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福圓號食品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勞上字第3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 有明文。 二、查原法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220 號事件審理時,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雖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4 月24日以10 7 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駁回,然其提起抗告後,經本院於10 7 年5 月31日以107 年度勞抗字第20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在案,有上開卷宗可稽,依首開規定,效力及於 上訴審。聲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 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