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沈婕渝
代 理 人 劉鑫成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福圓號食品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勞上字第37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
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
有明文。
二、查原法院107 年度
勞訴字第220 號事件審理時,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雖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4 月24日以10
7 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駁回,然其提起
抗告後,經本院於10
7 年5 月31日以107 年度勞抗字第20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在案,有
上開卷宗
可稽,依首開規定,效力及於
上訴審。聲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
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