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上字第36號
抗 告 人 川力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6號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裁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4月21日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於110年6月21日以上訴逾期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
惟依抗告人提出
訴訟代理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大興智慧大樓收文簿影本,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10年7月12日函覆本院之結果,俱見本院第二審判決
正本係於110年5月3日同時送達
上訴人之第二審各訴訟代理人無誤,故抗告人於110年5月21日具狀上訴(見上訴狀收狀戳),並未逾20日
不變期間。本院110年6月21日裁定認抗告人上訴逾20日不變期間,所憑送達證書上送達時間欄內110年4月29日之戳章,顯係寄送郵局之郵務人員誤蓋所致(本院卷三第585-589頁),故本院以抗告人逾期為由駁回其上訴,
即有未合,依上說明,應由本院自行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