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明亞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建儒律師
參 加 人 晉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清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薛讚添」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營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關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
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