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蕭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