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抗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19號 抗 告 人 溫訷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舞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張壯楠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226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訴之預備合併,有客觀預備合併與主觀預備合併之分,主 觀預備合併並有原告多數(共同原告對於同一被告為預備之 合併)與被告多數(同一原告對於共同被告為預備之合併) 之類型。在被告有二人以上,於同一訴訟程序被訴,原告慮 其於先位被告之訴為無理由時,始請求對備位被告之訴為裁 判,此即為複數被告之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此種主觀的預 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 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攻擊防禦方法即得相 互為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 人未拒卻而應訴之情形下,既符民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 立法精神,並可避免裁判兩歧,兼收訴訟經濟之效,尚非法 所不許。故於此情形,因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備位之訴之解 除條件,應以先位之訴有理由判決確定時,該解除條件始告 成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78號裁定、98年度台上字 第1486號判決、90年度台抗字第53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抗告人於原審以伊與相對人中舞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中 舞公司)間加盟契約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先位聲明請求 中舞公司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03萬6,528元本息;另主 張否認中舞公司之法人格,備位聲明㈠請求相對人張壯楠( 即中舞公司法定代理人,下稱張壯楠)應給付伊103萬6,528 元本息;復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追加備位聲明㈡請求張 壯楠應給付伊50萬元本息(見原審卷第2-13、103-104頁) 。原審以抗告人起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駁回其訴,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並未就伊有何起訴不合法為具體說明 ,且遍查原審開庭筆錄及所收之書狀,並未見張壯楠有任何 拒絕作為被告之意思表示;而中舞公司為張壯楠一人所有, 先備位之訴基礎事實同一,攻擊方法可相互為用,並無遲滯 訴訟之可能,殊無所謂「致備位當事人之地位始終不安定」 之可能性;且本件訴訟歷經四次審判期日,原審均未就起訴 不合法之情事命伊為任何補正,甚至於第一次開庭時即向兩 造闡明心證,認本件並無不得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50萬元加 盟金之理由,故兩造即在此前提下進行多次調解,詎料於和 解不成後,原審仍未定期命伊補正,而逕為突襲裁判,致伊 訴訟權受有之不利益,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抗告人於原審起訴係以相對人中舞公司、張壯楠為先 、備位被告,而提起主觀預備合併之訴;其中中舞公司固於 108年4月22日具狀抗辯抗告人提起主觀預備之訴不合法(見 原審卷第119-120、123頁),而張壯楠雖委任同一訴訟代理 人到庭,惟並未以其自己之名義具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 拒卻為備位當事人;又縱使張壯楠於開庭時有拒卻為備位當 事人之表示,而可認抗告人提起主觀預備合併之訴將致使張 壯楠之地位不安,與訴訟安定性原則有違,然抗告人尚非不 得變更其聲明,使其起訴合於程式,原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先命抗告人補正,並進一步審酌其追 加之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之要件,即逕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及追 加之訴,與法自有未合。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 院另為適法之處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