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93號
抗 告 人 天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建成
相 對 人 張大江
代 理 人 劉純增
律師
相 對 人 張秋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
1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
略以:相對人張大江、張秋雄(下分稱其姓名,
合稱相對人)
住所地依序為南投縣○○市○○路○○○ 號9 樓
之3 、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本件應由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
新北地院) 管轄,抗告人向原法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南投地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合作經營及股權轉讓合約書」中
已同意因契約發生爭訟時,以原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伊
向原法院起訴,於法並無不合。縱認
兩造未
合意由原法院管
轄,南投地院對伊而言,
開庭應訴較遠,且該院轄區無可供
執行之
不動產,故本件訴訟宜由新北地院管轄,爰請求廢棄
原裁定等語。
三、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雖定有明文,但此
合意管轄之約束力,僅及於合意管轄
約定之當事人,而不及於第三者(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
第691 號裁定意旨
參照)。次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除有民事
訴訟法第4 至19條規定共同管轄法院外,各該法院俱有
管轄
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1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主張
第三人玄通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玄通公司)與相對人張大江、張秋雄於民國(下同
)100年4月15日、同年7月7日依序簽訂「合作契約書」、「
合作經營及股權轉讓合約書」,約定由玄通公司提供伊公司
與綠德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金及參與經營管理,張大江則應支
付伊公司新臺幣(下同)6,254萬6,253元,由張秋雄擔任張
大江之連帶
保證人。
詎張大江
迄未依約履行,爰依
上開合約
及
民法第269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相對人
連帶給付6,254
萬6,253 元,及自100 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
計算之利息
等情。而張大江、張秋雄住所地依序為南投縣○
○市○○路○○○ 號9 樓之3 、新北市○○區○○○街○○巷○○
弄○○號,有相對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見原法院卷第40、42
頁),分屬南投地院、新北地院管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1
條規定,南投地院與新北地院就本件訴訟均有管轄權,新北
地院並未取得較優先之管轄權。另上開「合作經營及股權轉
讓合約書」關於合意管轄條款雖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爭
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惟該合意管轄條款係合約當事人玄通公司與相對人間之約定
(見原法院卷第16、21頁) ,抗告人並
非係合約當事人,且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亦無任何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開說明,
該合意管轄約定之
拘束力自不及於抗告人。再者,抗告人雖
以:張秋雄之不動產位於鶯歌區,考量將來
強制執行,及南
投地院為不便利法院,
縱有移轉管轄之必要,亦應移送新北
地院
云云,
惟查,本件並非因張秋雄不動產涉訟,復查無符
合民事訴訟法第4 至19條規定之其他共同管轄法院,抗告人
泛以距離遠近稱南投地院相較於新北地院為不便利法院云云
,
尚無可採。原法院考量相對人與抗告人間並無合意管轄之
約定,基於相對人應訴之便利,以合於以原就被原則,認本
件應由南投地院管轄為宜,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南投地院
,並無違誤。從而,抗告人以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
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民事訴訟法第22條固規定於同一訴訟,數法院俱有管轄權時
,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惟查抗告人於起訴時並未行
使
法律賦予其於起訴時之選擇權,而已由法院依職權裁定移
送南投地院,並經張大江同意為其管轄法院,有108 年8 月
16日答辯理由狀
可按。抗告人於提起抗告時始稱如認本件無
合意管轄,請求逕為移送新北地院云云,基於程序安定之考
量,尚無從認此屬原裁定有違背
法令事由,而為廢棄改移送
新北地院,
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