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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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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抗字第 1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100號 抗 告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泰亨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 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經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6日原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 19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下同 )1000元, 經本院於108年9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 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裁定、送達證書在 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12頁)。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抗告 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 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3、14頁),揆諸首揭說明,其抗告 自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