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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抗字第 1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336號 抗 告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進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建字第44 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 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08 年9 月16日107 年度建字第44 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 於108 年10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4頁)。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結果、裁判費 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