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437號
抗 告 人 勝達防水塗料有限公司(原名新屋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雄
上列
抗告人因與互力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
事聲字第2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及抗告意旨
略以:伊委任
相對人互力精密化學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相對人)代工製作之矽利康,因品質不佳未獲改
善,伊已通知相對人辦理退貨及請相對人至伊客戶處了解損
失,然相對人卻消極以對,並無誠意處理。而相對人向原法
院
聲請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11427 號支付命令(下稱
系爭
支付命令)所提供之證物有失公允、且與事實不合,希望法
院
予以查明。原法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駁回
伊之異議(下稱司事官裁定),及原裁定維持司事官裁定而
駁回伊之異議,應有違誤等語。
二、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查系爭支付命令於108 年5 月13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
證書
可佐(見系爭支付命令卷第87、89頁)。抗告人遲至同
年6 月5 日始具狀提出異議(見原法院108 年度事聲字第21
5 號卷第13頁),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
上開規定,應以
裁定駁回之。至抗告人所為實體事項之爭執,並
非本件異議
程序所得救濟。從而,司事官裁定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
異議,均無不當。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