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474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
法定
代理人 張鏡湖
代 理 人 劉耀鴻
律師
房彥輝律師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聲明
異議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
聲字第1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
財產,施以
拘束、押收或毀損之
自助行為,須以不及受法院
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
非於其時為之,則
請求權不得實行
或其實行
顯有困難者為限。次按
債權人依民法第151條規定
押收
債務人之財產或拘束其自由者,應即時
聲請法院為假扣
押或
假處分之裁定。法院就該聲請應即調查裁定之,其不合
於民法第151條之規定,或有其他不應准許之情形者,法院
應即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7條之1第1項、第
537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抗告人主張相對人自民國104年起將伊所有之大忠館場
地出租予他人,但未將租金收入匯予伊,至107年4月止已積
欠新臺幣(下同)974萬9,000元;又相對人使用該館經營華岡
生活廣場,自107年9月起至108年6月止未按月繳納水電費共
計392萬1,744元,經伊催討未果;再伊之董事長張鏡湖雖同
時擔任相對人唯一股東即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下稱興
業基金會)之董事長,
惟興業基金會已分別於108年2月1日及
同年月25日違法召開董事會,作成解除張鏡湖董事長職務並
改選蔣作恭為董事長之決議,亦於108年2月1日之董事會決
議改派蔣作恭為相對人之法人代表,顯可預見張鏡湖日後無
法再擔任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無法順利
求償,伊之董事長張
鏡湖遂於108年3月15日基於保全伊債權之目的,以其同時擔
任相對人董事長之身分,依民法第151條規定,將相對人於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中1,821萬2,988元之餘額暫先領出,並轉開如原裁定附表所
示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予伊,該支票目前仍存放於伊之會
計室且尚未兌現或有任何動支,因相對人於108年3月14日遭
臺北市政府撤銷公司設立登記,並於同年6月25日之董事會
選任張冠群、許巧齡(下稱張冠群等2人)為
清算人,而伊
對張冠群等2人以涉嫌掏空伊校產為由提出背信之刑事告訴
,張冠群等2人所主導之興業基金會董事會亦曾決議不清償
伊對興業基金會所主張之其他債權,故難期由張冠群等2人
擔任清算人之相對人,將公正客觀清償伊
上開債權,恐有日
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
爰依民法第151條規定收
押相對人之系爭支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37條之1規定請准
就相對人所開立系爭支票
予以假扣押(見原法院事聲字卷第
165頁)
等情,固據提出教育部函、相對人於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之對帳單及帳戶明細、抗告人總務處簽呈、臺北市政府
函、興業基金會登記資料、相對人登記資料、興業基金會董
事會會議
記錄、系爭支票、轉帳借方傳票、大忠館介紹資料
、使用執照、曾習賢所著我國九年義務教育的先知一文、合
作契約案(草案)及評議會之內容、
存證信函、興業基金會捐
助及組織章程、人才培育與推廣計畫合約書、長昱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悠達天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薩摩
亞商維德思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張冠群函、興業基
金會轉投資公司之關係圖、水電費明細、大忠館建物登記謄
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通知書、郵務進度查詢網頁
截圖、興業基金會函、相對人函為證(見原法院司裁全字卷
第10至67頁、原法院事聲字卷第25至51頁、第73至95頁、第
175至199頁、第205頁)。
惟查,
徵諸抗告人上開所述,張
鏡湖於108年3月15日以其同時擔任相對人董事長之身分,將
相對人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中1,821萬2,988元之餘額暫
先領出,並轉開系爭支票予抗告人乙節,
難認抗告人將系爭
支票予以押收之自助行為,符合民法第151條規定之「權利
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
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之要件,則其依民事訴訟法
第537條之1規定,聲請假扣押系爭支票,於法未合。原法院
駁回抗告人之假扣押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
仍應維持。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
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