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535號
抗 告 人 淨吏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敏華
相 對 人 宜得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麟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
強制執行事件,聲明
異議,
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108年度
執事聲字第1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0八年九月九日所為一0八
年度司執字第六八一八二號裁定關於
駁回抗告人於同年月六日就
附表㈡所示動產強制執行
聲請部分廢棄。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前於民國108年8月16日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
度北簡字第12201號
假執行之判決為
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
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對相對人所有放置於其公司所在
地即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14樓之3(下稱
系爭公司址)
之辦公設備及動產為強制執行(案列: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執行法院於同年月26日至
上開公司址執行,經抗告人指
封如附表㈠所示之動產,因在場
第三人謝佩琦陳稱伊為相對人
之房東,相對人積欠抗告人款項一事與伊
無涉等語,抗告人同
意暫不執行(下稱系爭
查封程序),
嗣抗告人於同年月28日以
執行法院於系爭查封程序未予查封,
顯有錯誤為由,
聲明異議
(下稱系爭異議);另執行法院於同年月28日函請抗告人查報
相對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抗告人於同年9月6日聲請就附表㈡所
示之動產為強制執行(下稱系爭聲請)。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
同年月9日以108年度司執字第68182號裁定駁回系爭異議及聲
請(下稱原處分)。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原裁定維持原處
分,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抗告人仍有未服,對之提起抗告。
關於系爭異議部分:
按實施強制執行時,經
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執行法院於108年8
月26日至系爭公司址執行,原擬依抗告人所請查封該址之相對
人之動產,
嗣經抗告人即
債權人同意,是日暫不執行查封程序
,是執行法院未就相對人所有動產為查封,於法並無不合。抗
告人以執行法院於系爭查封程序未查封相對人所有之動產,顯
有錯誤為由,聲明異議,
難認有據。原處分駁回抗告人系爭異
議,原裁定
予以維持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異議,經核均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關於系爭聲請部分:
按執行法院就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屬
債務人所有,應依強制
執行時該財產之種類、外觀、債權人所提證據或卷存相關資料
為形式審查。查執行法院於108年8月28日函知抗告人查報相對
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資料,抗告人於同年9月6日陳報附表㈡之動
產,聲請執行法院至系爭公司址執行查封(見執行卷第22頁、
第46頁反面至第47頁、第67頁)。審諸抗告人查報之
前揭動產
品項種類有與相對人登記營業項目相關者;相對人雖為停業登
記,然法人停止營業與歇業或解散清算有別,無從逕以停業登
記推認相對人有於停業
期間遷移、處分原有資產設備之情形。
又相對人承租系爭公司址為營業場所,為系爭查封程序在場之
謝佩琦所陳明,並提出
租賃契約書為憑(承租範圍為6分之1;
見執行卷第74至75頁);參以相對人之營業場所
迄仍登記於系
爭公司址,並無變更,相對人於原法院之
本案訴訟(案列:10
8年度建簡上字第12號)亦陳報上址為其應受送達之處所,有
其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答辯狀及送達回執
可稽(見本院卷第19
至29、62至68頁),衡情尚難認相對人已遷離系爭公司址。而
執行法院於108年8月26日之系爭查封程序,並未實際清點、確
認該址各動產之種類、數量及財產權歸屬等項,有本院公務電
話
記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2頁)。是執行法院未究明前述
各情,逕認相對人已為停業登記,系爭公司址全部即為謝佩琦
占有使用,其址動產均
非相對人所有,以原處分駁回抗告人系
爭聲請,即有嫌速斷,原裁定亦予維持而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
異議,經核均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及原處分此部分為
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及原處分關於
駁回抗告人之系爭聲請部分,予以廢棄,並發回執行法院另為
妥
適之處理。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附表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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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項 │編號│ 品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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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冷氣、主機 │ 2 │冰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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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電視 │ 4 │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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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音響、喇叭 │ 6 │手機、總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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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熱水器 │ 8 │淨水器、飲水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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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列表機、影印機 │ 10 │吸塵器、吹風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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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洗衣機 │ 12 │洗碗機、烘碗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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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微波爐、烤箱、電鍋 │ 14 │暖風機、涼風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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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酒、畫、茶壺、藝術品│ 16 │辦公桌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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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餐桌椅 │ 18 │沙發、化妝台、床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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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品牌衣物、皮包、鞋子│ 20 │瓦斯爐、抽油煙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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