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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抗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70號 抗 告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泓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 度建字第257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