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33號
抗 告 人 簡經緯
代 理 人 林傳源
律師
李宗穎律師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
強
制執行事件,聲明
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8年度執事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
略以:如附表甲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
動產)原為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文建設公司)所
有,正文建設公司與相對人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
幣(下同)2600萬元之
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伊於民
國105 年12月9 日向正文建設公司購買系爭不動產,並於10
5 年12月26日經移轉登記取得
所有權,同年月28日正文建設
公司交付系爭不動產,伊進行裝潢後即借予父母簡文慶、蔡
素美(下合稱
第三人)居住。而系爭不動產於107 年1 月間
始遭
查封,故伊及第三人於查封前即已合法有權占有系爭不
動產,與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 項規定不符,執行法院不應
除去第三人與伊之
使用借貸關係。又伊對系爭不動產之占有
權源係基於
民法第765 條、第767 條之所有權,而民法第86
6 條規定僅限於設定
地上權、
用益物權、租賃關係,且伊將
系爭不動產借予第三人係基於孝親,並
非民法第866 條所規
定之情形。相對人基於抵押權之追及性固得對受讓不動產所
有權人之伊行使抵押權,然非得逕依民法第866 條第2 、3
項規定,請求除去系爭不動產所有人之占有及受讓人再為借
用之占有,是
本件除去使用
借貸關係與民法第866 、867 條
欲規範之情形尚屬有別。故執行法院於107 年11月21日以
執
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除去第三人對於系爭不動產之
使用借貸關係(下稱系爭使用借貸關係),抗告人對系爭執
行命令
聲明異議,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司
法事務官於107年12月18日裁定(實為處分,下同)駁回,
抗告人不服提起異議,經原裁定駁回異議,抗告人不服,
爰
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及請求撤銷系爭執行命令
所為將第三人與抗告人間系爭使用借貸關係應予除去
拍賣點
交之執行程序;並駁回相對人請求除去第三人與抗告人系爭
使用借貸關係後點交拍賣之
聲請。
二、
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
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
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
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1
項以外之權利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民法第866 條定有明文
。其第3 項增訂意
旨揭示: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
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1 項以外之關係,如使用借貸關係
者,事所恆有。該等關係為債之關係,在理論上當然不得對
抗抵押權,但請求點交時,反須於取得強制
執行名義後,始
得為之(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2 項規定
參照),與前2 項情
形觀之,有輕重倒置之嫌,且將影響拍賣時應買者之意願,
為除去前述弊端,爰增訂第3 項準用之規定。意即,不動產
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租賃關係以外
之得使用收益之
債權,法院仍得除去該權利後拍賣之。
三、
經查:
㈠正文建設公司於105 年6 月24日以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及如
附表乙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均以相對人為權利人、正文
建設公司為
債務人兼義務人之系爭抵押權及
擔保債權金額依
附表乙編號㈠至㈨分別為2365萬元、2347萬元、2347萬元、
2365萬元、3019萬元、2347萬元、4249萬元、2462萬元、53
45萬元、合計2 億9446萬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均為正文
建設公司對相對人之借款等債務,經登記在案;又正文建設
公司於105 年12月9 日將系爭不動產出賣予抗告人,並於同
年月26日將系爭不動產抵押權移轉登記予抗告人。
嗣相對人
於107 年2 月7 日持臺北地院106 年度司拍字第592 號
拍賣
抵押物裁定(下稱抵押物拍賣裁定)向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
107 年度司執字第169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
執行事件)聲請追加執行系爭不動產,並於107 年2 月9 日
查封在案;又抗告人曾就系爭抵押物拍賣裁定提起抗告,經
臺北地院107 年度抗字第131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等情,業
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並有相對人提出之
民事聲請追加執行狀、系爭抵押物拍賣裁定、
他項權利證明
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
查封登記函
及已執行「囑託查封函傳送」證明書、臺北地院民事裁定確
定證明書及臺北地院107 年度抗字第131 號裁定等件附於系
爭執行事件卷宗
可參(見臺北地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690號
卷【下稱執行卷】卷㈡第196 至222 頁、卷㈢第5 至8 頁、
卷㈤第4 頁、第28至36頁)。
㈡又系爭不動產經執行法院先後於107 年10月18日及同年11月
15日進行第一次及第二次拍賣,分別定拍賣底價為3611萬元
及2890萬元,且於拍賣公告就系爭不動產之使用情形均記載
:「系爭不動產據本院現場
履勘時在場債務人(即抗告人)
之妻表示現由第三人居住使用中,含編號16號之機械車位,
惟債務人具狀指第三人並未與其同住,而係以借用關係占有
系爭不動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另債務人稱其係向正文
建設公司購買系爭不動產,且已付清買賣價金,但正文建設
公司未將抵押權塗銷始造成此次拍賣,日前已提起塗銷抵押
權及
損害賠償訴訟,請應買人注意。」,而兩次拍賣均無人
應買,經相對人於107 年11月16日具狀聲請變更系爭不動產
之拍賣條件為點交,復經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命令除去第三
人之使用借貸關係,並定於107 年12月20日第3 次拍賣,拍
賣底價為2313萬元,另拍賣公告使用情形記載:「系爭不動
產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債務人(即抗告人)之妻表示現由
第三人居住使用中,含編號16號之機械車位,惟債務人具狀
指第三人並未與其同住,而係以借用關係占有該標的,然該
借用權業經本院命令除去,故如對於除去借用權無人異議或
經異議而無理由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點交。另債務人稱
其係向正文公司購買系爭不動產,且已付清買賣價金,但正
文公司未將抵押權塗銷始造成此次拍賣,日前已提起塗銷抵
押權及損害賠償訴訟,請應買人注意。」等情,有系爭不動
產第1 次、第2 次拍賣公告、不動產拍賣筆錄(無人投標)
各兩份、相對人107 年11月16日民事
聲請狀及系爭執行命令
、第3 次公開拍賣通知等件在卷可參(見執行卷㈥第80至82
頁、第113 頁、第125 至127 頁、卷㈦第74頁、第153 至15
4 頁、卷㈧第114 至115 頁、第121 至123 頁)。又相對人
之債權
迄至107 年12月6 日已高達2 億5575萬4887元,有相
對人民事
陳報狀內所附之債權額計算書可參(見執行卷㈨本
院卷第96至102 頁),而系爭不動產進行第一、二次拍賣,
結果均無人應買,已如上述,可見系爭使用借貸關係之存在
,已影響抵押權之實行,執行法院因相對人之聲請,依
前揭
規定,以系爭執行命令除去系爭使用借貸關係,
洵無違誤。
四、抗告人雖主張其係與正文建設公司間因買賣而取得系爭不動
產之所有權登記後,再將系爭不動產借予第三人居住等語,
惟觀之抗告人係於105 年12月26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後
再將之無償提供借予第三人使用,可認系爭使用借貸關係係
成立於系爭抵押權設定之後,則縱認抗告人所主張其與第三
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之系爭使用借貸關係確然存在,第三人亦
係於抵押權成立後始取得占用之權源,
揆諸首揭說明,本不
得對抗抵押權人。又參照民法第867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
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
而受影響。」,則民法第866 條第1 、3 項所定之:「『不
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於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地上
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或使用
借貸關係等,但抵押權不因而受影響」之規定所指「不動產
所有人」包括設定抵押權之抵押人及抵押物第三取得人(謝
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下),103 年9 月修訂6 版,第207
至211 頁,見本院卷39至47頁)。故本件抗告人係自系爭抵
押權設定之後取得抵押物之人,自屬民法第866 條所定之不
動產所有人,其雖得就系爭不動產與第三人間成立民法第86
6 條第1 項以外之使用借貸關係,然因第三人係依債之關係
占有抵押物,故無對抗抵押權之效力,故相對人於實行抵押
權時,聲請執行法院除去系爭使用借貸關係,自合於民法第
866 條第3 項之情形。抗告人辯稱其並未與相對人設定抵押
權、亦未向相對人借貸,係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與第三人成
立系爭使用借貸關係,非屬民法第866 條、第867 條所欲規
範之情形
云云,即非可採。從而,本件因抗告人及第三人均
係於系爭抵押權設定後始取得對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及占有
使用,且系爭不動產於相對人實行抵押時,系爭不動產仍在
第三人占有使用中,致執行法院認第三人之占有使用關係足
以影響拍賣程序及抵押權之行使,而為除去第三人系爭使用
借貸關係之系爭執行命令,按之
上開說明,核無不當。原裁
定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並無違誤。抗告人仍執上詞,指摘
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附表甲: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段│地號│平方公尺│範 圍 │
├─┼───┼────┼──┼──┼──┼────┼──────┤
│ │臺北市│OO區 │OO│一 │79 │585 │10000分之336│
│ ├───┼────┴──┴──┴──┴────┴──────┤
│1 │備註 │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 │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主 ├───────┬──────┤ │
│ │建號│--------------│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 │ │
│ │ │ 建物門牌 │ 及房屋層數 │ │主要建築 │ │
│號│ │ │ │ │材料及用途 │範 圍 │
├─┼──┼───────┼──────┼───────┼──────┼────┤
│ │ │臺北市OO區O│7層樓鋼筋混 │六層:43.56 │陽台6.56 │全部 │
│ │ │O段一小段79地│凝土造 │合計:43.56 │ │ │
│ │ │號 │ │ │ │ │
│1│2325│--------------│ │ │ │ │
│ │ │臺北市OO區O│ │ │ │ │
│ │ │OO路一段77巷│ │ │ │ │
│ │ │29號6樓之1 │ │ │ │ │
├─┼──┼───────┴──────┴───────┴──────┴────┤
│ │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2332建號之持分(含停車位編號16號) │
└─┴──┴──────────────────────────────────┘
附表乙:
┌───────────────────────────────────────┐
│㈠★土地部分 │
├──────────┬────┬────┬──────────────────┤
│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臺北市○○區○○段一│585平方 │10000之 │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小段第79地號 │公尺 │335 │ │
├──────────┴────┴────┴──────────────────┤
│★建物部分 │
├────────────┬──────────────────────────┤
│ 建 號 │門牌號碼 │
├────────────┼──────────────────────────┤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 │
│第2307號 │ │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
│41.29平方公尺 │ 全部 │正文建設│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附屬建物: │ │股份有限│ │
│陽台5.49平方公│ │公司 │ │
│尺 │ │ │ │
│雨遮3.39平方公│ │ │ │
│尺 │ │ │ │
├──┬────┴────┴────┴─────────────────────┤
│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233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83 │
└──┴────────────────────────────────────┘
┌───────────────────────────────────────┐
│㈡★土地部分 │
├──────────┬────┬────┬──────────────────┤
│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臺北市○○區○○段一│585平方 │10000分 │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小段第79地號 │公尺 │之332 │ │
├──────────┴────┴────┴──────────────────┤
│★建物部分 │
├────────────┬──────────────────────────┤
│ 建 號 │門牌號碼 │
├────────────┼──────────────────────────┤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之5 │
│第2308號 │ │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
│40.90平方公尺 │ 全部 │正文建設│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附屬建物: │ │股份有限│ │
│陽台5.49平方公│ │公司 │ │
│尺 │ │ │ │
│雨遮3.39平方公│ │ │ │
│尺 │ │ │ │
├──┬────┴────┴────┴─────────────────────┤
│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233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63 │
└──┴────────────────────────────────────┘
┌───────────────────────────────────────┐
│㈢★土地部分 │
├──────────┬────┬────┬──────────────────┤
│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臺北市○○區○○段一│585平方 │10000分 │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小段第79地號 │公尺 │之332 │ │
├──────────┴────┴────┴──────────────────┤
│★建物部分 │
├────────────┬──────────────────────────┤
│ 建 號 │門牌號碼 │
├────────────┼──────────────────────────┤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之5 │
│第2313號 │ │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
│40.90平方公尺 │ 全部 │正文建設│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附屬建物: │ │股份有限│ │
│陽台5.49平方公│ │公司 │ │
│尺 │ │ │ │
│雨遮3.39平方公│ │ │ │
│尺 │ │ │ │
├──┬────┴────┴────┴─────────────────────┤
│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233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63 │
└──┴────────────────────────────────────┘
┌───────────────────────────────────────┐
│㈣★土地部分 │
├──────────┬────┬────┬──────────────────┤
│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臺北市○○區○○段一│585平方 │10000分 │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小段第79地號 │公尺 │之335 │ │
├──────────┴────┴────┴──────────────────┤
│★建物部分 │
├────────────┬──────────────────────────┤
│ 建 號 │門牌號碼 │
├────────────┼──────────────────────────┤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臺北市○○區○○○路○段○○巷○○號4樓 │
│第2314號 │ │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
│41.29平方公尺 │ 全部 │正文建設│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附屬建物: │ │股份有限│ │
│陽台5.49平方公│ │公司 │ │
│尺 │ │ │ │
│雨遮3.39平方公│ │ │ │
│尺 │ │ │ │
├──┬────┴────┴────┴─────────────────────┤
│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233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83 │
└──┴────────────────────────────────────┘
┌───────────────────────────────────────┐
│㈤★土地部分 │
├──────────┬────┬────┬──────────────────┤
│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臺北市○○區○○段一│585平方 │10000分 │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小段第79地號 │公尺 │之427 │ │
├──────────┴────┴────┴──────────────────┤
│★建物部分 │
├────────────┬──────────────────────────┤
│ 建 號 │門牌號碼 │
├────────────┼──────────────────────────┤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臺北市○○區○○○路○段○○巷○○號4樓之3 │
│第2317號 │ │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
│53.85平方公尺 │ 全部 │正文建設│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附屬建物: │ │股份有限│ │
│陽台7.2平方公 │ │公司 │ │
│尺 │ │ │ │
│雨遮2.98平方公│ │ │ │
│尺 │ │ │ │
├──┬────┴────┴────┴─────────────────────┤
│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233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97 │
└──┴────────────────────────────────────┘
┌───────────────────────────────────────┐
│㈥★土地部分 │
├──────────┬────┬────┬──────────────────┤
│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臺北市○○區○○段一│585平方 │10000分 │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小段第79地號 │公尺 │之332 │ │
├──────────┴────┴────┴──────────────────┤
│★建物部分 │
├────────────┬──────────────────────────┤
│ 建 號 │門牌號碼 │
├────────────┼──────────────────────────┤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臺北市○○區○○○路○段○○巷○○號4樓之5 │
│第2318號 │ │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
│40.90平方公尺 │ 全部 │正文建設│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附屬建物: │ │股份有限│ │
│陽台5.49平方公│ │公司 │ │
│尺 │ │ │ │
│雨遮3.39平方公│ │ │ │
│尺 │ │ │ │
├──┬────┴────┴────┴─────────────────────┤
│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233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63 │
└──┴────────────────────────────────────┘
┌───────────────────────────────────────┐
│㈦★土地部分 │
├──────────┬────┬────┬──────────────────┤
│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臺北市○○區○○段一│585平方 │10000分 │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小段第79地號 │公尺 │之450 │ │
├──────────┴────┴────┴──────────────────┤
│★建物部分 │
├────────────┬──────────────────────────┤
│ 建 號 │門牌號碼 │
├────────────┼──────────────────────────┤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之3 │
│第2322號 │ │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
│53.85平方公尺 │ 全部 │正文建設│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附屬建物: │ │股份有限│ │
│陽台7.2平方公 │ │公司 │ │
│尺 │ │ │ │
│雨遮3.38平方公│ │ │ │
│尺 │ │ │ │
├──┬────┴────┴────┴─────────────────────┤
│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233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455 │
└──┴────────────────────────────────────┘
┌───────────────────────────────────────┐
│㈧★土地部分 │
├──────────┬────┬────┬──────────────────┤
│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臺北市○○區○○段一│585平方 │10000分 │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小段第79地號 │公尺 │之318 │ │
├──────────┴────┴────┴──────────────────┤
│★建物部分 │
├────────────┬──────────────────────────┤
│ 建 號 │門牌號碼 │
├────────────┼──────────────────────────┤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臺北市○○區○○○路○段○○巷○○號6樓之2 │
│第2326號 │ │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
│36.76平方公尺 │ 全部 │正文建設│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附屬建物: │ │股份有限│ │
│陽台6.59平方公│ │公司 │ │
│尺 │ │ │ │
│雨遮3.96平方公│ │ │ │
│尺 │ │ │ │
├──┬────┴────┴────┴─────────────────────┤
│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233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73 │
└──┴────────────────────────────────────┘
┌────────────────────────────────────────┐
│㈨★土地部分 │
├──────────┬────┬────┬───────────────────┤
│ 地 號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坐落臺北市OO區OO│585平方 │10000分 │傳誠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段一小段第79地號 │公尺 │之692 │ │
├──────────┴────┴────┴───────────────────┤
│★建物部分 │
├────────────┬───────────────────────────┤
│ 建 號 │門牌號碼 │
├────────────┼───────────────────────────┤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臺北市○○區○○○路○段○○巷○○號6樓 │
│第2324號 │ │
├───────┬────┼────┬──────────────────────┤
│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 │
├───────┼────┼────┼──────────────────────┤
│94.55平方公尺 │ 全部 │傳誠投資│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附屬建物: │ │顧問股份│ │
│陽台8.63平方公│ │有限公司│ │
│尺 │ │ │ │
├──┬────┴────┴────┴──────────────────────┤
│備註│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同段第233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18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