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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抗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808號 抗 告 人 鉦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新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清鈺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之裁定(108 年度補字第986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與 抗告人簽訂模具承攬定製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以新臺幣 (下同)143 萬元向抗告人定製LED 路燈燈殼6 件式模具1 套,抗告人違反系爭合約保密協議之約定,且試作之模具 出現燈殼上下蓋密合度不佳,平整度嚴重不均之情事,卻要 求伊加價,致伊被迫放棄與抗告人間之系爭合約,求為判 命㈠系爭合約作廢;㈡抗告人應返還伊定金43萬元,給付伊 違約金14萬3000元,及賠償伊喪失訂單之經濟損失20萬元, 有起訴狀、系爭合約足憑(見原法院卷第5 至29頁)。查兩 造約定系爭合約之報酬為143 萬元,相對人請求判決系爭合 約作廢,得獲免給付報酬之利益為143 萬元。而其請求返還 定金43萬元,則與前項標的相互競合且未逾前項標的價額, 應與前項併計為143 萬元。至於相對人請求抗告人給付違約 金14萬3000元,及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係屬以一訴附帶請 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依上說明,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3 萬元,原裁定依此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雖略以:依系爭合約第11條約定,雙方經協商, 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本合約,相對人未與伊協商,自不得 訴請作廢系爭合約,亦不得請求給付定金、違約金、與賠償 損害云云,惟係屬本件訴訟在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核與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無涉。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 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