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808號
抗 告 人 鉦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新展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清鈺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
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之裁定(108 年度補字第986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與
抗告人簽訂模具
承攬定製合約(下稱
系爭合約),以新臺幣
(下同)143 萬元向抗告人定製LED 路燈燈殼6 件式模具1
套,
惟抗告人違反系爭合約保密協議之約定,且試作之模具
出現燈殼上下蓋密合度不佳,平整度嚴重不均之情事,卻要
求伊加價,致伊被迫放棄與抗告人間之系爭合約,
爰求為判
命㈠系爭合約作廢;㈡抗告人應返還伊定金43萬元,給付伊
違約金14萬3000元,及賠償伊喪失訂單之經濟損失20萬元,
有
起訴狀、系爭合約
足憑(見原法院卷第5 至29頁)。查
兩
造約定系爭合約之
報酬為143 萬元,相對人請求判決系爭合
約作廢,得獲免給付報酬之利益為143 萬元。而其請求返還
定金43萬元,則與前項標的相互競合且未逾前項標的價額,
應與前項併計為143 萬元。至於相對人請求抗告人給付違約
金14萬3000元,及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係屬以一訴附帶請
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依上說明,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3 萬元,原裁定依此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雖
略以:依系爭合約第11條約定,雙方
非經協商,
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本合約,相對人未與伊協商,自不得
訴請作廢系爭合約,亦不得請求給付定金、違約金、與賠償
損害
云云,惟係屬本件訴訟在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
核與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無涉。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
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