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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破抗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抗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帝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瑞浩 上列聲請人就俞葆森與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破產宣告事件, 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8年度破抗更一字第1號事件卷。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破產法第5條規 定,於破產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抗告人俞葆森之債權人,就本件聲請破 產宣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明暸本件聲請破產宣告進 行結果,爰聲請閱卷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 促字第1346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 報紙公告、債權讓渡書及債權讓與通知含回執為憑(見本院 卷第19至33頁),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