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破抗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帝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瑞浩
上列
聲請人就俞葆森與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破產宣告事件,
向本院聲請
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8年度破抗更一字第1號事件卷。
理 由
一、
按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破產法第5條規
定,於
破產程序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
抗告人俞葆森之
債權人,就本件聲請破
產宣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明暸本件聲請破產宣告進
行結果,
爰聲請閱卷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
促字第13462號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債權讓與聲明書、
報紙公告、債權讓渡書及債權讓與通知含回執為憑(見本院
卷第19至33頁),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
利害關係人,
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